台新金批彰銀違法選出常董
凌忠嫄任董座法律效力存疑?
2020/06/19 20:51
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
彰銀 (2801-TW) 今 (19) 日股東會完成董事改選,下午並召開董事會選出常務董事,台新金 (2887-TW) 總經理林維俊晚間臨時召開記者會表示,彰銀在公股董事的堅持及表決之下,「違法」地選出了法人代表擔任常務董事,且由違法的常董會選出的董事長凌忠嫄,在法律上也有相當大的質疑。
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玲玉進一步說明,依據銀行法相關規定,常務董事必須是專業自然人,且彰銀自己的公告裡面也明確說明,常務董事必須是專業自然人。 陳玲玉表示,所謂違反法令的部分,是彰銀新選出的常務董事凌忠嫄、黃瑞木這兩位都是財政部法人代表,依照銀行法第一條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應遵行事項準則」(下稱「準則」),如果常務董事是 3 人的時候,3 位常務董事都必須為自然人專業董事,但是彰銀今天所選出的常務董事,有 2 席為財政部法人代表,不符合自然人、而且要專業董事的資格。
陳玲玉表示,這些專業條件的解釋是不容懷疑、也不會有第二種解釋,因為立法的時候都有立法理由,金管會當時在制定此準則時曾召開公聽會,在公聽會裡還特別強調「專業常務董事由兩人調整為三人」,所謂專業就是自然人、而且富有專業的性質。
陳玲玉還指出,彰銀本身對於常務董事的資格要求也公告必須是自然人、而且具有專業,顯示彰銀本身也非常清楚,因為這是彰銀自己提出來的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,在其公告最後一行就寫到「其設有常務董事者,應有三人以上具備自然人專業董事之資格條件」。 陳玲玉表示,此準則在法律的位階很高,因為該準則的第一條即明定準則是依照「銀行法第 35 條之 2 規定所訂定」,因此不是金管會一般的函,而是依照銀行法訂定的準則。依照銀行法第 35 條規定,如果負責人資格違反這些準則的話,主管機關須做相當處分,甚至包括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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