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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如果發覺自己無法使用一些功能或出現問題,請按重新整理一次,並待所有網頁內容完全載入後5秒才進行操作。 1.就我所知,特定農業區上搭設違建,是不會就地合法,就算政府依法課徵「房屋稅」或是「地價稅」都是因為政府認定為依規定農地農用,所以原本課徵「田賦」之農業用地,因未依規定農業使用,而改課徵「地價稅」,實際上還是違反「土地分區使用」規定。所以地上搭建鐵皮屋,如果政府依規定要強拆或命限期回復,依法還是可以執行。
2.土地使用變更,還沒有聽說過地主自己申辦可以的法律,基本上要涉及土地使用變更(就是所謂地目變更)要經過土地徵收得程序,相關法規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,下列情形,得為區段徵收(1)新設都市區域全部或一部開發建設(2)舊都市區域為公共安全、公共衛生、公共交通或土地合理使用實施更新(3)都市土地農業區、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住宅區、商業區或公(4)非都市土地開發建設(5)農業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、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(6)其他依法律規定得徵收者」其中(3)(4)就涉及土地使用變更。 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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